封建論

柳宗元

Tony私藏的古文觀止

(本文為柳宗元的名篇,探討千餘年來封建制度的弊病。柳宗元 認為「封建」制度(分封國土給皇族王侯)不如「郡縣」制度,雖然周朝實施「封建制」而享國八百年,秦朝實施「郡縣制」 而國祚短命,然而「郡縣制」卻是時代潮流所趨。西漢初年,「封建」、「郡縣」兩制並行,後來發生七國之亂, 「有叛國而無叛州」,「有叛王而無叛吏」,在在顯示「郡縣制」才是長久之策。柳氏認為,上古時期實施「封建制」, 有其時代環境因素,並非古聖賢喜歡封建制,而是當時情勢使然,故不可拘泥於古法。本文立論恢宏,邏輯嚴密, 可媲美賈誼的治安策。)

天地果無初(初始)乎? 吾不得而知之也。生人(生民;「民」避李世民諱而改人)果 有初乎?吾不得而知之也。然則孰為近?曰:有初為近。孰明之?由封建而明之也。彼封建者, 更(歷經)古聖王而莫能去之。 蓋非不欲去之也,勢(情勢)不可也。勢之來,其生人之初(人民社會的開始之初)乎? 不初,無以有封建。封建,非聖人意也。

彼其初與萬物皆生,草木榛榛(ㄓㄣ ㄓㄣ;草木叢生蕪雜的樣子), 鹿豕狉狉(ㄆ| ㄆ|群獸走動、奔馳的樣子。), 人不能搏噬(ㄕˋ;吃), 而且無毛羽,莫克自奉(自己需求的日常供養)自衛,荀卿有言: 必將假物(倚藉外在資源)以為用者也。夫假物者必爭(相互爭奪), 爭而不已,必就其能斷曲直者而聽命焉。其智而明者,所伏(服)必眾; 告之以直(道理)而不改,必痛(處罰)之而後畏; 由是君長刑政(政治法律制度)生焉。故近者(相鄰的人民)聚而為群。 群之分,其爭必大,大而後有兵有德。又有大者,眾群之長又就而聽命焉,以安其屬。於是有諸侯之列。則其爭又有大者焉。 德又大者,諸侯之列又就而聽命焉,以安其封, 於是有方伯(一方諸侯之長)、連帥之類。則其爭又有大者焉。 德又大者,方伯、連帥之類,又就而聽命焉,以安其人,然後天下會於一。是故有里胥(古代管理 一里的官長)而後有縣大夫, 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,有諸侯而後有方伯、連帥,有方伯、連帥而後有天子。自天子至於里胥, 其德在人者,死必求其嗣而奉之。故封建非聖人意也,勢也。

之事遠矣,及有而甚詳。有天下,裂土田而瓜分之, 設五等(公侯伯子男),邦群後,布履星羅,四周於天下,輪運而輻集。 合為朝覲會同,離為守臣扞城。 然而降於夷王,害禮傷尊,下堂而迎覲者。歷於宣王,挾中興復古之德, 雄南征北伐之威,卒不能定魯侯之嗣。陵夷迄於, 王室東徙,而自列為諸侯。厥後,問鼎之輕重者有之,射王中肩者有之, 伐凡伯、誅萇弘(周大夫萇弘忠貞為國而遭奸人讒毀,放歸蜀,後剖腸自殺而死)者有之, 天下乖戾,無君君之心。余以為之喪久矣, 徒建空名於公侯之上耳!得非諸侯之盛強,末大不掉之咎(原因)歟?遂判為十二, 合為七國,威分於陪臣之邦,國殄於後封之。則之敗端,其在乎此矣。

有天下,裂都會而為之郡邑,廢侯衛而為之守宰,據天下之雄圖, 都六合之上游,攝制四海,運於掌握之內,此其所以為得也。不數載而天下大壞, 其有由矣。亟役萬人,暴其威刑,竭其貨賄。負鋤梃(ㄊ|ㄥˇ;棍棒)謫戍之徒, 圜(ㄏㄨㄢˊ;圍繞)視而合從,大呼而成群。 時則有叛人而無叛吏,人怨於下而吏畏於上,天下相合,殺守劫令而並起。咎在人怨, 非郡邑之制失也。

有天下,矯之枉,徇之制,剖海內而立宗子,封功臣。數年之間, 奔命扶傷(照顧傷患)之不暇, 困平城,病流矢,陵遲不救者三代。後乃謀臣獻畫,而離削(削弱諸國)自守矣。 然而封建之始,郡邑居半。時則有叛國而無叛郡。制之得,亦以明矣。繼而帝者,雖百代可知也。

興,制州邑,立守宰,此其所以為宜也。然猶桀猾時起,虐害方域者,失不在於州而在於兵, 時則有叛將而無叛州。州縣之設,固不可革也(郡縣制度不可變更)

或者曰:「封建者,必私(珍愛)其土,子其人,適其俗,修其理(治理), 施化易也。守宰者(郡縣的官吏),苟其心(心態茍且), 思遷其秩(職位升遷)而已,何能理乎?」余又非之。之事跡,斷可見矣。列侯驕盈,黷貨事戎。 大凡亂國多,理國寡(很少能治理好封國者)。侯伯不得變其政,天子不得變其君。 私土子人者(能珍愛土地人民者),百不有一。失在於制(封建制度), 不在於政,事然也。之事跡,亦斷可見矣。有理人之制(可治理人民的良好制度),而不委郡邑,是矣; 有理人之臣,而不使守宰,是矣。郡邑不得正其制,守宰不得行其理,酷刑苦役,而萬人側目。失在於政, 不在於制(秦短命而亡,失之於政治措施,而非郡縣制之失)事 然也。興,天子之政行於郡,不行於國;制(控制)其守宰,不制其侯王。 侯王雖亂,不可變(變更封國)也;國人雖病,不可除也。 及夫大逆不道,然後掩捕而遷之,勒兵而夷之耳。大逆未彰,奸利浚財(ㄐㄩㄣˋ ㄘㄞˊ; 斂取他人財物而飽私囊),怙勢作威,大刻(傷害、剝削)於民者, 無如之何。及夫郡邑,可謂理且安矣。何以言之? 且孟舒田叔,得魏尚馮唐,聞黃霸之明審,睹汲黯之簡靖, 拜之可也,復其位可也,臥而委之以輯(治理)一方可也。有罪得以黜,有能得以賞。 朝拜而不道,夕斥之矣;夕受而不法,朝斥之矣(郡縣的官吏可自由任免) 。設使室盡城邑而侯王之,縱令其亂人,戚之而已。孟舒魏尚之術, 莫得而施;黃霸汲黯之化,莫得而行。明譴而導之,拜受而退已違矣。下令而削之, 締交合從之謀,周於同列,則相顧裂眥(ㄌ|ㄝˋ ㄗˋ;眼眶裂開。 形容極端憤怒),勃然而起。幸而不起,則削其半。削其半,民猶瘁(ㄘㄨㄟˋ;憔悴)矣, 曷若舉而移之以全其人乎?事然也。今國家盡制郡邑,連置守宰,其不可變也固矣。善制兵, 謹擇守,則理平矣。

或者又曰:「封建而延(國祚延長)郡邑而促(國祚淺短)。」 尤非所謂知理者也。之承也, 封爵猶建,之承也,因循不革。而二姓陵替,不聞延祚。今矯而變之,垂二百祀,大業彌固,何繫於諸侯哉?

或者又以為:「,聖王也,而不革其制,固不當復議也。」是大不然。夫之不革者, 是不得已也。蓋以諸侯歸者三千焉,資以黜不得而廢;歸者八百焉, 資以勝武王不得而易。徇(ㄒㄩㄣˋ;順從)之以為安, 仍(沿襲)之以為俗,之所不得已也。夫不得已, 非公之大者也,私其力於己也,私其衛於子孫也。之所以革之者,其為制,公之大者也; 其情,私也,私其一己之威也,私其盡臣畜於我也。然而公天下之端自始。

夫天下之道,理安,斯得人者也(治理安定,須得賢才為政)。 使賢者居上,不肖者居下,而後可以理安。今夫封建者,繼世(由父子相嗣位)而理。 繼世而理者,上果賢乎?下果不肖乎?則生人之理亂未可知也。將欲利其社稷,以一其人之視聽,則又有世大夫世食祿邑, 以盡其封略。聖賢生於其時,亦無以立於天下,封建者為之也。豈聖人之制使至於是乎?吾固曰:「非聖人之意也,勢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