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ny的自然人文旅記(0543)

重讀高中歷史-清領時代的台灣(一):政治與經濟的發展

Tony的自然人文旅記  
◎前言
春節「寒假」,果然是個「寒冷的假期」,窩在家裡避寒,繼續閱讀高中歷史課本,先前已整理發表過 「日治時代的台灣」,今日起接著介紹「清領時代的台灣」。大清帝國統治台 灣二百一十二年(1683-1895),這段期間,一波波來自閩粵的移民渡過「黑水溝」,來到台灣,在此地 建立家園;由南而北,由西而東,將台灣大部份的平原及丘陵地帶,由荒埔開墾為良畝,台灣也展成為一個 以漢人為主體的農業社會。

圖:台灣地圖 (1735年耶穌會教士繪-只繪出台灣的西半部)

◎台灣棄留論

康熙22年(1683年),施琅率艦攻打台灣,澎湖一戰,擊敗了鄭氏政權的海軍,鄭氏政權信心潰決, 鄭克塽放棄抵抗,決定投降,結束了鄭氏三代在台灣22年的經營。

施琅登陸台灣後,將鄭氏官員、軍隊全數 遣返中國。

鄭氏政權滅亡,清廷如何處置台灣,卻出現了「留台」、「棄台」的爭論。主張棄台者,認為既然鄭氏政權已消滅, 台灣乃「海外丸泥,不足為中國之廣;裸體文身,不足共守。日費天府金錢而無益,不如徒其人而空其地。」 平台有功的施琅則堅決主張不應放棄台灣這塊新得的領土,於是上呈《台灣棄留疏》,力陳保有台灣的利益及重要性。

在施琅的強烈建議下,終於改變康熙皇帝的態度,而將台灣納入大清帝國的版圖,設「一府三縣」,派兵萬人駐守, 台灣隸屬於福建省管轄。

圖:清朝統治台灣之初,府城及縣廳都不准興建城垣

◎清廷對台統治的消極與戒懼

清朝雖然將台灣納入版圖,但深恐台灣孤懸海外,明鄭殘餘勢力會藉機死灰復燃,因此對台統治採取 種種防範及限制政策,以避免台灣成為叛逆的溫床。

例如,派任官員採輪調制,駐台的軍隊也都由外 地派任,不准在台選雇士兵,且駐軍採「班兵制」,每三年輪調一次,不使官兵久駐台灣,在此生根, 而形成割據之勢。官員及班兵皆不准攜眷來台,以做為牽制。

當時的台南府城及各縣治都不准興建城垣,以避免萬一台灣發生民變時,城池被叛民所據,可藉以對抗官兵。 清廷對於移民來台,更是採取極嚴格的限制政策。做法包括:一.成年人必須經過申請核准, 才能前來台灣謀生。二.禁止婦女和兒童來台。因此來台謀生者無法攜眷。三.粵地人 民禁止申請來台註1

這樣的限制措施,雖然曾短暫放寬或解禁,但基本仍維持管制的政策, 一直到光緒元年(1875年),在欽察大臣沈葆楨建議下,清廷才完全取消限制的政策。

雖然官府採取禁止措施,但仍然阻止不了閩粵地區的人民冒險偷渡來台謀生,而為了躲避官府查緝, 因而發生許多慘絕人寰的偷渡悲劇註2

當時來台的移民,多會集合同鄉而成聚落,一則可互相照顧,二則可共同對抗不同族群來搶爭地盤。 清廷亦默許同一族群集群居為庄,一則可避免不同族群混居造 成衝突;此外,萬一社會發生動亂時,官府亦可利用不同族群之間的利益矛盾,分化其團結,以有利清廷的統治。

圖:台灣行政區域圖(1683年)

◎台灣的行政體系及行政區域

清初在台設「一府三縣」(「台灣府」下轄台灣縣、鳳山縣、諸羅縣),府治設於今日的台南市。

在台灣府之上, 設有「台廈兵備道」,首長為「道台」,兼管台灣和廈門,後來道台長駐於台灣,只負責管理台灣府,因而改 稱「台灣道」,為台灣最高行政首長。

台灣府的首長為「知府」,各縣的首長為「知縣」,各廳的首長 為「同知」或「通判」。

清廷針對台灣特殊的民情,也設置過一些特別的官職,例如「理番同知」,負責處理台灣的原住民事務。 雍正、乾隆時期,由於台灣民變不斷,為了監察台灣的吏治,特別設置「巡視台灣御史」,定期來台視察, 以了解民情,並監督地方行政註3

清廷統治台灣的二百年期間,隨著人口增加、土地增廣及內外環境的挑戰,進行了三次主要的行政區域調整, 分敘如下註4

【初期建置】1府3縣(康熙22年.1683年)
台灣府-台灣縣、鳳山縣、諸羅縣

【第一次調整】1府4縣2廳(雍正元年.1723年)
台灣府-台灣縣、鳳山縣、諸羅縣、彰化縣、淡水廳、澎湖廳
(註:嘉慶17年,新設「噶瑪蘭廳」,將宜蘭平原納入版圖,而成為「1府4縣3廳」。)

【第二次調整】2府8縣4廳(光緒元年.1875年)
台北府-宜蘭縣、基隆廳、淡水縣、新竹縣
台灣府-台灣縣、彰化縣、嘉義縣、鳳山縣、恆春縣、埔里廳、澎湖廳、卑南廳

【第三次調整】1省3府11縣3廳1直隸州(光緒13年.1887年)
台北府(北路)-宜蘭縣、基隆廳、淡水縣、新竹縣
台灣府(中路)-苗栗縣、台灣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埔里社廳
台南府(南路)-嘉義縣、安平縣、鳳山縣、恆春縣、澎湖廳
台東直隸州

在縣、廳的行政組織之下,還設有「里」或「保」、「街」或「庄」等基層組織。「街」 是指人口較稠密的聚落,通常是商業、手工藝或附近物產的集散地,「庄」則是指一般的 鄉間村落,居民以農、林、漁、牧為生。有時關係密切的數個庄會自行結合成「聯庄」。 官府為有郊控制地方治安,在康熙年間即實施「保甲制度」,以十家為一牌,十牌為一甲, 十甲為一保,目的使人民相互監督。

基層機構有胥吏管理地方事務,但由於胥吏人數有限,清朝官府常委託所謂的 「頭人」(地方領袖)來處理地方公共事物,例如在開墾新土地時,官府將一塊區域撥給墾界或隘界 的「頭人」(墾首或隘首),並委由「頭人」維持地方治安,並繳交賦稅。即使後來墾區設庄後,「頭人」 仍保有其在地方的權勢及影響力。

圖:平埔族人(J. Thomas攝影)

◎對原住民的管理與政策

清朝統治台灣之初,將台灣原住民區分為「生番」及「熟番」,前者多居於山地,所以又 稱「高山族」;後者則是指漢化程度較高的原住民,多居於平地,能與漢人和平相處,稱為「平埔族」。

清朝統治權力僅及「熟番」,對於「生番」則採隔離措施,以避免漢人與「生番」接觸而產生衝突。

然而漢人不時有越界拓墾,侵入山地的情況,不斷引起漢人與原住民之間的衝突,造成死傷事件。 雖然官府三申五令,又豎石立碑,禁止漢人越入「番」界,仍然無法阻擋。至清朝乾隆年間, 官府為了解決日趨嚴重的衝突問題,於是實施大規模的劃界。

官府在漢番界線處,以天然山溪或挖堀土溝,做為隔離措施。挖掘壕溝之後,運用土石在其旁堆成土堆, 以做為界線。土堆的外形如臥牛,以稱為「土牛」。 土堆旁的深溝,則稱「土牛溝」。並設隘寮,雇用 隘丁,既禁止漢人越界拓墾,也防範「生番」越界出草殺人。

至於清廷對於「熟番」(平埔族)的管理,則沿襲明鄭時朝以來的習慣,稱原住民聚落為「社」或「番社」,原則上 採自治的原則,其頭人(部落領袖)由各社自行產生,早期稱「土官」,後期稱為「土目」,再由官府任命。 官府則在各社設置通事,負則翻譯及交涉。此外,官府為方便收稅,在番社設置商社,由商社(或由通事兼任) 承包稅租,先向官府繳稅,然後再由商社向原住民徵收農林漁牧產品,以做為稅金。由於商社居間剝削與欺凌, 造成平埔族人遭受極大的權益損失註5

圖:台灣的農家

◎清代農業的發展

清朝統治的二百年期間,台灣的平原土地都已完成開墾。農業開墾,大多是由民間自行組織的墾戶所 開發出來,官府多只扮演審核、監督及課徵稅收的角色。唯一較特殊,由政府所主導的新竹北埔地區的開發。

當時官府主動邀集廣東及福建籍的移民,以「金廣福」為墾號,合力開發北埔一帶的丘陵地。

清朝時代,未被開墾的荒壤,稱為「埔地」或「荒埔」。有興趣拓墾的團體或個人,稱為「墾號」或「墾戶」,可 向政府提出拓墾申請,經審核及公告一定期間,若沒有地主提出異議,官府就會發給「墾照」,這時墾號或墾戶就 可以召募農民,對這塊土地進行拓墾註6

初期,漢人來台拓墾以無主的荒埔為主,而隨著時間演進,可供開發的土地愈來愈少,至雍正二年(1724年)時, 清廷開放漢人可開墾平埔族的土地,於是漢人透過承租、交換或借貸,或者入贅的方式,以取得平埔族人的土地。 期間,也有漢人以欺騙或武力的方式掠奪平埔族人的土地。

土地的開發、農業的發展,成功與否,水利設施是關鍵要素。台灣大多數的灌溉水圳或埤塘大多是由墾戶自行投資開發及 經營,其中最有名的例子,是施世榜(1671-1743)在彰化平原修築「八堡圳」,此外,台中的「貓霧梀圳」、 台北盆地平原的「瑠公圳」、板橋土城一帶的「大安圳」也是民間修築完成的水圳工程。

圖:中國戎克船(橫洋船)

◎台灣的進出口貿易

在1860年以前,台灣對外的貿易以國內貿易為主,將剩餘的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輸往對岸的大陸地區。

主要的輸出品是 稻米和蔗糖。此外,台灣的芝麻、苧麻、花生油、藍靛,也有出口。進口則偏重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種手工藝品如紡織、陶瓷、漆器、 紙張、工具等。

由於中國大陸從明末清初以來,手工業己相當發達,而台灣為新闢的移民社會,無法立即建立 本土的手工業,因此以所生產的農產品交換中國大陸的手工產品,反而較自行發展手工業有利,而形成兩岸區域分工 的現象。兩岸貿易往來頻繁,一年有數十至數百艘中國式帆船(橫洋船) 往來台灣海峽註7

最初,清廷只開放台南鹿耳門為唯一對外的港口,以管控貿易及移民進出。至乾隆晚期(18世紀末), 隨著台灣中北部陸續開墾,清廷又陸續開放鹿港及八里坌;至19世紀時, 又開放噶瑪蘭的烏石港及彰化的海豐港(麥寮)。

當時從事兩岸貿易的商行,稱做「郊商」。各個港口郊商常組成同業公會,稱為「行郊」。 台灣當時的行郊以國內貿易為主,交易對象為中國沿海的港市,依運送的口岸的位置,廈門以北的寧波、上海、天津等地, 稱為「北郊」;廈門(含)以南,例如泉州、漳州、香港、汕頭等地,稱為「南郊」。而行郊依產品不同而有「糖郊」 、「茶郊」、「布郊」等各種的郊商。當時較著名的行郊,台 南有「三郊」,鹿港則有「八郊」註8
(∼待續

日期:2008.02.09


註1:清朝最初禁止粵地人民來台,所持的理由 是「潮州、惠州之地,為海盜淵藪,積習未脫,其民禁止來台。」據說是出自平台將軍施琅的建議。 施琅為福建閩南泉州人,素與潮州、惠州一帶的粵人有隙,因此施琅趁機阻撓粵人來台拓墾。 初期來台的移民於是以閩南人為主,成為日後台灣人數最多的族群。

註2: 乾隆17年(1752年)台灣縣的知縣,就曾敘述偷渡客遭「客頭」 (偷渡掮客,相當於現在的人蛇集團)不人道對待的種種悲慘遭遇。例如:
「灌水」:客頭將偷渡客裝進船艙,然後將艙蓋釘牢,禁止偷渡客出來活動,以避免被官府發現; 一旦船隻失事,偷渡客完全無法逃生,只能葬身魚腹,稱為「灌水」。
「放生」:當船隻接近台灣海岸時,為避免被查緝,常停泊於外海沙洲,然後逼偷渡客跳海, 自行泅游上岸,稱為「放生」。
「種芋」:偷渡客從外海沙洲游向海岸時,中途海底地形深淺不一,或有偷渡客身入泥淖或暗礁而無 法動彈,被稱為「種芋」,而慘遭海浪吞噬。
「餌魚」:有時登岸時,剛好遇到漲潮,不諳水性的偷渡客被浪潮捲走,則被客頭戲稱為「餌魚」。 以上的種種情形,都說明當時偷渡者的悲慘遭遇。再加上,後來台灣土地日漸開發,來台謀生已不像早 期有那麼多的機會。於是台灣有所謂的《渡台悲歌》的地方民謠,奉勸在大陸的親友千萬不要渡海來台灣。 歌詞內容例如:
「勸君切莫過台灣,台灣恰似鬼門關,千個人去無人轉,知生知死都是難。」

註3: 清朝時代有兩位著名的巡台御史,一是滿州人,名字是六十七,來台視察時,曾命人將當時平埔族人的 風土民情繪製成冊,名為《番社采風圖》;另一位是漢人,名為黃叔璥,來台巡視之後,寫了一本 《台海使槎錄》,詳細記載當時台灣漢人及原住民的生活情況。這兩本書成為我們了解18世紀台灣社會的重要參考文獻。

註4: 清朝在台三次主要的行政區域調整,都是因特定的事件而體會到原有行政組織不足以因應新的變局,因此做出行政區域的改變。 第一次調整(1723年),是「朱一貴事件」(1721年)之後,增設了「彰化縣」及「淡水廳」第二次調整(1875年), 是「牡丹社事件」(1874年)之後,在沈葆楨建議下,增設「台北府」。第三次調整(1887)年,是「清法戰爭」(1884年)之 後,台灣建省,北、中、南各設台北府、台灣府及台南府。

註5:關於漢人對於平埔族人的欺凌剝削,清代郁永河的《裨海紀遊》一書 有詳盡的敘述,請參考:
三百年前臺灣西部大旅行-讀《裨海紀遊》(下卷)

註6: 荒埔開墾成農田後,墾戶就向官府登記,墾戶就成為業主(土地所有權人)。 這時業主會再將土地分給一起參與開墾的民眾,然後向他們收取租金。因此,業主成了「大租戶」,而分到土地的農民成為「小租戶」。 小租戶由於參與開墾,因此享有所謂的「永佃權」,擁有永遠經營這塊田地的權利,且這項權利不受大租戶把土地賣給別人的影響。 因此小租戶實質上也是土地的擁有者,而成為「一田兩主制」。在這種情況下,小租戶也可以再將土地出租給真正從事農耕的佃農, 然後向佃農收取租金,而形成所謂「大租戶-小租戶-現耕佃農」這種「三層土地所有權關係」。這種複雜的土地關係, 一直到日治初期,台灣總督府才廢除大租戶, 確立以小租戶為唯一的土地所有權人及課稅對象。

註7: 當時的郊商將台灣的商品運往大陸銷售,返程時,則購買大陸的絲綢、布疋、農業用具和生活用品等,運回台灣販售。 這些進口商品通常材質較輕,因此船隻也會裝載一些石材,稱為「壓艙石」,使船隻吃水加深,以增加航行的穩定性。 這些壓艙石,運抵台灣後,也成為興建民宅或祠堂的建材。

註8: 「行郊」是由從事貿易的商號「行」所組成的同業公會,故稱「行郊」。當時較著的郊商,如「台南三郊」 為北郊蘇萬利、南郊金永順、糖郊李勝興;「鹿港八郊」 為泉郊金長順、廈郊金振順、南郊金進益、簳郊金長興、油郊金洪福、糖郊金永興、布郊金振萬、染郊金和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