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特軒傳

吳敏樹

Tony私藏的古文觀止

黃森特軒,居湘陰(湘陰位於湖南省岳陽市,長沙市的北部,洞庭湖的南部。)東北鄉長樂里長樂岳州長沙古驛道。地寬平,四面倚山。羅江流其間,下入湘水咸豐四年(1854年)湖南起勇軍(湖南組織鄉勇,號為湘軍。),將東下剿賊(指太平天國)。 賊復自安慶上犯,陷武昌岳州,急趨長沙。時賊由水路掠船至羅江新市長樂人驚走。而其里人有先在賊中者, 至是以長髮歸(太平軍留長髮,不依清朝薙髮規定。), 脅里中率錢糧輸賊。君為里富室,挈(ㄑㄧㄝˋ ,提、舉。)家去。 已而錢米大集,脅者皆自取之。眾怒曰:「此偽耳!」相與執而殺之。已殺,則又大恐。乃請豪長者謀之, 皆尤(歸咎)眾人,莫為計。君至,曰:「殺此賊誠善! 今惟有團練(中國古代的地方民兵制度,在鄉間的民兵,亦稱鄉兵。)耳。 爾等但能一心致死,何患!所須錢物無多少,從我辦之。」眾大喜。即日戶閱壯丁,具器械,立幟于門。別撿勇力數百人,分營要隘。

是時巨賊已率眾南上。而巴陵土賊大起,皆先在賊者。一人輒倡數百眾,劫奪村聚,無敢抗者。 而某、某為之渠(大;首領),以千餘人入平江北界之岑川。 聞長樂獨執殺其黨,首倡團練,欲乘其未定破之。岑川西去長樂五十里。一日以四百人,天未明而往。長樂人不意其猝至。 君方與諸團首會食,賊已近里許矣。即呼召其營勇,獨與五十人先往,禦之山下小村。地有長溝, 楊柳蔽翳(遮蔽;隱蔽。),各不相望見。突相遇小橋間,即刺斃賊大旗一人。 連刺紅衣騎馬賊殺之,即其渠某也。因大呼,遠近皆應。群賊遽失魄,痴立不能動。勇益集, 直推刃仆(ㄆ ㄨ;向前跌倒)之,殺百數十人。 又追殺走者。賊逃還岑川,不能半,即皆走歸巴陵君旋又逐之巴陵新牆市,土賊即時皆散。於是君名赫然聞數縣間,省府盛獎其功。

其年五月,提督塔公已破賊湘潭,將收岳州,營于長樂君與其團人常為軍導,軍進退皆依倚之。明年六月,賊帥某, 自通城以數千眾出巴陵,殺數百人,將由長樂長沙君大集其勇,他鄉團皆爭赴之,幾二萬人。賊至巴陵關王橋, 距二十里,聞炮聲大起,即退去。是時賊方與軍相持于湖北江西。常以一股踞崇陽通城,窺湖南,為衝我心腹計。 我軍屢入擊破之,旋復合聚,軍嘗以團勇隨官軍剿賊。通城賊先遁,長樂人自是頗輕賊。而團事既久, 貲(ㄗ,財貨)(ㄔㄨˋ,不足。)不給, 練營亦遂停罷,但以探候約相警集而已。

又明年五月,賊自通城乘夜入巴陵,將復犯長沙,即卷旗輕行走長樂,緣山嶺以入,殺牧牛兒。 山中始覺之,遽(ㄐㄩˋ,急忙、迫促。)出勇以鬥,而四山皆有賊出,遂驚潰, 挾妻子渡水入南山。賊亦不敢逼。其明日,賊將渡水,由古驛以上。長樂水南,地屬平江,與長樂合團。其人復相聚禦之水上。 賊竟日望之不敢渡。抵暮,遂縱火焚市屋,下走三十里,始渡水,至新市,夜殺千餘人。而長沙已聞賊,城備完。賊乃掠東境, 由醴陵萍鄉去。蓋長樂團為省城北蔽者且數年,至是始不振。君鬱鬱以為恨。年餘, 遂病疽(ㄐㄩ,一種毒瘡。多生於肩、背、臀等處。)以卒。

余因避兵,早識君,備知其團事始末。其人意氣灑落,異於尋常富人。倉卒立事,有非偶然者。然余有以見團練之不易為, 而今官吏一聞賊警,輒以此責望於民者,未察其實也。當賊初起,常以誑言鼓動一世之貧民。彼貧民忌恨富民,而欲壞之久矣。 皆謂害不及我,而甚有利,則孰肯出其死力,以為富民衛。雖出錢財,莫之應也。應者亦陰挾兩端。賊至,即迎之耳 。故凡為團兵者,必其鄉之人,適然與賊角,有釁讎(ㄒㄧㄣˋ  ㄔㄡˊ,仇隙。)而後可用也。 而其地必深阻易守,人必簡練習部分戰鬥,氣力精專,而又財用饒給。然以居賊所必經地,以與賊連歲持久,則未有能也。 若君之為團可謂能用其人。其功效卓著,非僅保全其鄉,雖及其壞散之時,賊終忌之不能逞殘于其人,而省城猶得其一二日阻遏之力。 至其所恨,亦非人之所宜加過于君者也。故余嘗謂鄉團禦賊之事,獨宜聽民之所為, 商官無多預(參與,干預。)焉。何則? 彼其身家,誠知自急。其形勢苟可合而有恃,固宜有能因便(簡單方便、非正式的。)而用之。 若將以為法令,而驅之使集,則民苟以其名相應,而黠猾之徒,妄為侈張,以取媚于官, 而漁獵閭伍(借指平民。)之利, 因為武斷者,皆是也。此適足以餌賊而殃人,奚團練之有乎?余故記君而備論之如此。

君早歲讀書,嘗以例貢生(例貢是指在清代由「援例捐納」取得貢生資格。 府、州、縣生員成績或資格優異者,升入京師的國子監讀書,稱為貢生。)應舉場。 既棄去,以其才治家,益興其產,而甚能施。故里人尤樂從之。其為團練也,官以軍功保奏加五品銜,賞戴藍翎。卒時五十一。


吳敏樹(1805∼1873),字本深,號南屏,湖南巴陵人。道光十二年(1832)舉人,官瀏陽縣訓導。以不能行其志, 自免歸。嘗客京師,與梅曾亮、朱琦、邵懿辰、王拯等善。曾國藩督兩江,從之閱兵,遍歷各郡,相唱和。敏樹少好為詩, 繼治古文,得桐城家法。著有《柈湖文集》十二卷,《清史列傳》行於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