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州有死節而火葬於卞忠貞祠南十五步,為鎮江錢烈女墓。
烈女死明弘光乙酉(明福王二年,西元1645年)四月
二十七日,五日乃火(火葬);
以家於忠貞祠,即其地為墓。當其死,告於父:「無葬此土,以尸(屍)投火。」
父如其言。南昌王猷定客揚州,與里人談乙酉事,
輒為詩文弔之。
歲丙申(順治13年,西元1656年)春,
其父乞余銘,痛哭言曰:「吾老人無兒,自吾女死,
而老人不欲生也。城破,督師史公(史可法;時率兵守揚州)率
兵趨東門。女決其必死,已持刀自剄,余挽其手;積薪以焚,余又奪去;結繯(繩索
結成的環套),絲絕,繯又斷。余皇(惶)急不知所出。不得已,乃予以藥,
曰:『汝視緩急可也!』」猷定為之感泣,時賓客聞者皆流涕。
又言曰:「鳴呼!老人十年以來,頭童然禿且盡,而視聽茫然,
而肝肺崩裂,如沸如屠。然每憶吾女吞藥不得死,吾老人不知生之可戀,
而死之可悲也!兵入,以戈刺床下;數刺數抵其隙,乃去;
不知女反匿床下。藥發,喘不絕,余與老妻抱之慟,強飲之水,
不死。女泣謂余曰:『兒必死,無緩兒為也。兒受生養十六年,
父母又無男兒,不能與父母相養以生,相待以老,俾至於終身,
而今使父母收我骨,目不瞑矣!父老,祖宗之不血食,家世江南,
當與母勉圖歸計耳!』時注水庭中,立起以頭投水;水淺,
自頂以上不及頸。余力持之起,目瞪,口瀉水如注。是時雨甚,
門外馬蹄踐血,與泥聲濺濺(ㄐ|ㄢˋ ㄐ|ㄢˋ;水流急速的樣子)。
比屋(ㄅ|ˋ ㄨ;房屋並列相鄰;每家。形容普遍、眾多。)殺人焚廬,火四起。
夜,女以紙漬水塞口鼻,強余手閉其氣,令絕。余心痛,
手不能舉。又解衣帶,強母縊之,母倉率走出。聞足擊床閣閣,
鳴呼死矣!」猷定聞益悲,忍不銘(怎忍心不作墓誌銘?)?
烈女名淑賢,父為鎮江錢公應式,母卞。
公善醫,活人者眾,女死後,受兵梃(杖)刃數十,
不死;兵縛公欲殺,以手格之,皆仆地,反得免(免於被殺)。卞時病甚,
亦受刃,久之復甦。人以為女之陰助云。
銘曰:「三光絕(日月星晨三光都失去色彩;指時局的黑暗),
一炬烈(錢烈女以火葬),
后土(土地)爭之土欲裂(后土爭著要得到錢烈女來掩埋)。
瘞(|ˋ;葬)爾於忠貞之旁,
麗(附麗)重離(指
日月)以照四方之缺!」
註:清順治二年(1645)清軍攻破揚州,史可法壯烈成仁。清兵入城後,
展開十天大屠殺,數十萬軍民遭殺害,史稱「楊州十日」。
從這篇墓誌銘的敘述,可以感受到當時清兵進城時肅殺的慘烈程度。
王猷定(1598∼1662),字于一,號軫右,明末南昌人。
拔貢生,任俠仗義,為文生動,史可法曾徵為記室,相傳檄文皆出自其手。
明亡隱居,絕意仕進,以古文自雄,轉變明末文風。著有《四照堂集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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